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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誰適合喝中杯和大杯奶茶?石堅六大連鎖茶業

每次當選奶茶,

中杯,大杯,超大杯擺在妳面前。

妳可能還會面臨“羅老師之問”

很多品牌都是中杯和大杯。

中杯喝了幾口就沒了?

壹大杯不是短時間能喝完的。

總覺得大杯比中杯實惠。

那麽誰的性價比更高呢?

我評價了六個全國連鎖奶茶品牌。

揭秘中杯和大杯的奧秘。

“小小”四季奶綠(無配料),中杯每10ml 0.24元,大杯每10ml 0.23元。

Coco奶茶(不含配料),中杯每10ml 0.24元,大杯每10ml 0.23元。

“我是個小物質人”喜歡喝奶茶當粥。看這裏:小料的中杯大杯奶茶怎麽樣?

“上海阿姨”的芋頭呈乳綠色,中杯每10ml 0.26元,大杯每10ml 0.25元。

“茶百種方法”豆奶玉麒麟

(因為第壹次發貨錯了,我又點了壹次,所以和上圖的杯子不壹樣。)

中杯每10ml 0.36元,大杯每10ml 0.36元(加奶蓋等小料前)。

(加奶蓋等小料後)中杯每10ml 0.28元,大杯每10ml 0.32元。

可以看到,幾個品牌的中杯和大杯的單價相差不大,甚至有的品牌中杯和大杯沒有區別,買大杯也不是更優惠。不壹定要買大杯才能打折。

還有追求(心理)健康的網友,在網上求小杯:

那麽問題來了:奶茶有中杯,大杯,大杯,但是為什麽沒有小杯呢?“無小杯”最早始於星巴克。星巴克咖啡命名法不是我們記憶中的smalle,medium,large,而是tall,grande,venti(中文相當於:中杯,大杯,特大杯)。

為什麽會這樣?

這就涉及到壹個叫做“價格錨點”的概念。

在消費者眼中,壹件商品的價值是“相對的”。這個商品值不值得這麽多錢,這個定價是否實惠,需要壹個參考標準。價格錨點是商家制定的參考標準。

在1992中,Ausky提出了“價格錨點”的概念,即當消費者對商品的價格不確定時,會采用避免極端和權衡比較的原則來判斷價格是否合適。避免走極端是指當有三個或更多選擇時,大多數人傾向於選擇中間的商品。取舍和對比,自然是指在同類商品中,看似分量更大或者更合理的東西,往往會受到更多人的青睞。

從這個角度來看,星巴克提供的“中杯、大杯、特大號”的選擇,實際上為顧客埋下了壹個“隱形”的錨點,通過比較和暗示的方式,動搖了人們對錢的價值的評價,從而大大提高了“中杯”和“大杯”的銷量。

我們的實驗還沒有結束!

大杯奶茶換算後價格差不多。

然而,壹些品牌在產能方面“偷工減料”。

準備沖擊第壹股新茶

乃雪德茶和Xi茶

低於明文容量

它真的經得起量杯的考驗嗎?

(本試驗中的茶葉為室溫)

在標註容量500ml的前提下,茉莉初雪(左)470ml(10ml 0.32元),茉莉初雪(右)430ml(10ml 0.37元)。

在標註容量為500ml的前提下,“喜茶”多肉芒果花蜜(左)充足(每10ml 0.54元),多肉葡萄(右)450ml(每10ml 0.64元)。

相比之下,“茶百道”的容量就大相徑庭了:壹大杯的容量和店員口中的700ml相差210ml!

奶茶容量與標準容量不符。是詐騙嗎?

事實上,欺詐的概念在這方面很難界定。壹種觀點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欺詐行為,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即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欺詐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目的是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獲得某種利益。按照這種說法,只要奶茶店不是故意缺斤短兩,就不構成欺詐。

當然,也有壹些法律從業者持相反意見。他們認為消費領域欺詐的認定不是以經營者是否有主觀故意為標準,經營者有可避免的過錯就可以認定欺詐,而不考慮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能給他帶來更多的利益。按照這種說法,如果奶茶容量不符,可以定性為欺詐。

對於這種現象,有市民表示,如果有人覺得自己虧了,繼續買中國杯就好了。沒必要把握幾毫升的差距就上線。也有市民認為,商家壹直在吸消費者的羊毛,長此以往,消費者的信心終有耗盡的壹天。此前,有公益律師在網上建議商家將飲料容量提示放在價目表等比較顯眼的地方,在購買時提醒消費者,消除不必要的誤解。

奶茶不要喝太多~ ~熬夜給我的建議。

最後,妳以後會點幾杯奶茶?

(文案:孫芮、沙思源攝影:周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