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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區解除標準是什麽?采取什麽管控措施?

某地區發生疫情後,根據風險研判情況,若劃定高風險區,如居住地,則需按高風險區管理的相關要求,進行7天的管控,經過前期相應頻次的核酸檢測後,如果連續7天無新增感染者,並且在第7天風險區域內所有人員完成1輪核酸檢測,當其結果均為陰性,那麽高風險區可以降為中風險區。該地區在降為中風險區後,再按中風險區的相關要求,進行3天的管控,如果連續3天無新增感染者,那麽就可以降為低風險區。前後合計管控***10天。若某地發生疫情後,根據風險研判情況,劃定了中風險區,經過前期相應頻次的核酸檢測後,如果連續7天無新增感染者,並且在第7天風險區域內所有人員完成1次核酸檢測,其結果均為陰性,那麽中風險區就可以降為低風險區。前後管控時間***7天。如果在管控期間出現新的感染者,根據風險研判結果,管控時間可能會重新計算。因為在中高風險區出現新的感染者,說明在現有的發現方式下,還有密接可能未被找全或者新的傳播鏈條未被發現,存在漏洞,存在擴散蔓延的風險。另外,當某地區發生疫情或疑似疫情後,尤其是疫情發生的初期,在感染來源尚不明確,傳播風險還不能確定等情況下,為盡快防止疫情的擴散蔓延,相關區縣會根據綜合研判的結果,對相關場所采取臨時管控措施。並根據疫情發展形勢的變化,動態調整臨時管控範圍,同時向社會公布。在所有中高風險區、臨時管控區解除後,經研判,相應區域實施常態化防控措施管控措施。流入地對有高風險地區7天旅居史的人員采取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高風險區外溢人員,采取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第1、2、3、5和7天各開展壹次核酸檢測(管理期限自離開風險區域算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壹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壹條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簡稱國境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是指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 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 監測傳染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和公布。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