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工業化大米被視為食品,不是食用農產品,所以賣大米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法人單位,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書。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日期為作出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應用條件:
(壹)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投標單位的食堂,申請人應當是《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載明的主體。
(二)有與所經營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四)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的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
賣大米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工業化大米被視為食品,不是食用農產品,所以賣大米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法人單位,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書。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日期為作出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應用條件:
(壹)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投標單位的食堂,申請人應當是《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載明的主體。
(二)有與所經營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四)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的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防止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六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網絡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的,也應當對許可進行審查。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絡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投標單位的食堂,申請人應當是《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載明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