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十壹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食品的生產和銷售。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把這個營業執照違規放在客戶能看到的地方。對於消費者來說,在購買食品之前,如果沒有看到這樣的許可證,可以要求商家出示。如果他們不能出示,可以向商家舉報。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流程及材料準備是指在開展食品經營活動之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的程序。申請流程壹般包括提交申請、審核和現場檢查。申請時需要準備壹系列材料,如身份證明、營業執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經營場所租賃合同等。這些材料的制備必須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申請人應按要求填寫申請表,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和材料。申請流程和材料準備的合規性和準確性對於獲得食品經營許可至關重要,需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食品生產和銷售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