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二、三天(即28-30日),應支付三倍工資。65438+10月27日65438+10月31-2月2日是工資的兩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務院發明電[2016]第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17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放假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1.元旦:65438+10月1放假,65438+10月2日(周壹)補休。
2.春運:10月27日-2月2日65438+7天。65438+10月22日周日,2月4日周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2日至4日放假,共***3天。4月1周六上班。
4.勞動節:5月1放假,周末連休。
五、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3天。5月27日周六上班。
6.中秋國慶:65438+10月1到8天,連休8天。9月30日周六上班。
全國性節日和紀念日的休假措施
(1949 65438+2007年2月23日,國務院發布,第壹次修訂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壹次修訂依據2007年2月2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慶節〉的決定》。8+03、12、11《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和紀念日〉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第壹條為了統壹全國性節日和紀念日的放假安排,制定本辦法。
第2條所有公民的假期:
(壹)新年,放假1天(10月1天);
(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勞動法
第四十條法定節假日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