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壹責任人。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及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省實行衛生健康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制度,市、縣(區)實行衛生健康機構兼職單位制度。兼職委員單位和兼職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分工,制定實施的具體措施。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按照人口規模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按照人口規模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計劃生育自治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適齡婚育、優生優育的宣傳,引導社會各界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推動構建新型婚育文化。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