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核心和基礎是記錄質量安全信息的全過程。
(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
1.產品信息。企業應當記錄所生產食品的相關信息,包括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和標準內容、成分、生產工藝、標簽等。當情況發生變化時,記錄變化的時間和內容。使用的食品標簽應當同時備案。
2.原輔材料信息。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原輔料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名稱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原則上應確保記錄追溯到之前的原輔材料直接來源和之後的產品直接接收方,鼓勵追溯鏈條向原輔材料上遊供應和下遊產品銷售延伸。
3.生產信息。企業應當記錄生產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信息。主要包括:壹是原輔材料入庫、保管、入庫、生產、使用信息;二、生產過程相關信息(包括工藝參數、環境監測等。);三是成品入庫、保管、入庫、銷售等相關信息;四是生產過程檢驗相關信息,主要包括產品檢驗批號、檢驗日期、檢驗方法、檢驗結果和檢驗人員,包括原始檢驗數據和保存的檢驗報告;第五,關於出廠產品的信息,包括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銷售日期、聯系方式等。
企業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原輔材料、生產工藝和產品特點,確定需要記錄的具體信息內容,並將其作為企業生產過程的控制標準,在生產過程中嚴格執行。企業調整相關內容時,應當記錄調整的相關信息。原輔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貯存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的規定。如果需要在冷藏、冷凍或其他特殊條件下儲存,還應記錄儲存的相關信息。
4.銷售信息。企業應當建立出廠食品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購買者的名稱、地址、姓名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
5.設備信息。企業應當記錄與食品生產過程相關的設備的材料、采購、設計、安裝、使用、監測、控制、清洗、消毒和維護等信息,並與相應的生產過程信息進行關聯,確保設備用途明確,符合相關規定。
6.設施信息。企業應當記錄與食品生產工藝相關的設施信息,包括原輔材料儲存車間、預處理車間(取決於工藝是否單壹)、生產車間、包裝車間(取決於工藝是否單壹)、成品倉庫、檢驗室、供水、排水、清洗消毒、廢棄物儲存、通風、照明、倉儲、溫度控制等設施的基本信息,以及相關的管理、使用、維護和保養情況。
7.人事信息。企業應當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相關人員的培訓、資質、入職、分組、在崗、健康等信息,並與相應生產過程的績效信息相關聯,符合相關規定。明確人員各自的職責,包括質量安全管理、原輔材料采購、技術、生產操作、檢驗、倉儲等不同崗位、不同環節,將責任有效落實到具體崗位的具體人員,並記錄職責履行情況。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生產企業的特點,確定關鍵崗位,重點記錄負責人的相關信息。
8.回憶信息。企業應當建立召回記錄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召回食品的名稱、批次、規格、數量、來源、召回原因、召回情況、後續整改方案、風險控制和危害,並保存相關憑證。
9.銷毀信息。企業應當建立處理召回食品的工作機制,記錄對召回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和銷毀的時間、地點、人員、處理方式等信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現場監管的,還應當記錄相關監管人員的基本信息,保存相關憑證。企業可以依法采取補救措施繼續銷售的,應當記錄采取補救措施的時間、地點、人員、處理方式等信息,並保存相關憑證。
10.投訴。企業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如實記錄客戶提出的書面或者口頭意見和投訴的有關食品安全、處置等信息,並保存相關憑證。
(二)銷售企業應當記錄的基本信息。
1.購買信息。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的產地、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名稱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
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模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壹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並記錄進貨查驗信息。
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防腐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等食品相關產品和包裝、保鮮、儲運中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產地、名稱、數量、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名稱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
2.存儲信息。企業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規定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儲存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如實記錄儲存的相關信息,保存相關憑證。
食品儲存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需要在冷藏、冷凍或者其他特殊條件下儲存的,還應當記錄儲存過程的相關信息。
食品經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時,應當在儲存地點標明食品的產地、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
3.銷售信息。從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批發的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產地、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名稱、地址、購買者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
食品經營企業銷售散裝食品時,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裝上標明散裝食品的產地、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名稱、地址、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和聯系方式。散裝食品由不同的預包裝食品混合而成,應當記錄混合的品種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