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警告;
(二)罰款;
(三)扣留或吊銷船舶證書或船員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免予處罰:
(壹)因不可抗力或以緊急避險為目的的行為;
(二)漁業港航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性後果。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從輕、減輕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減輕漁業港航違法行為後果;
(二)配合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查處漁業港航違法行為;
(三)依法可以從輕、減輕的其他漁業港航違法行為。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從重處罰:
(壹)違法情節嚴重,影響較大;
(二)多次違法或違法行為造成重大損失;
(三)損失雖然不大,但事後既不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報告,又不采取措施,放任損失擴大;
(四)逃避、抗拒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檢查和管理;
(五)依法可以從重處罰的其他漁業港航違法行為。第八條 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發生的案件和上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指定管轄的漁業港航違法案件。
漁業港航違法行為有下列情況的,適用“誰查獲誰處理”的原則:
(壹)違法行為發生在***管區、疊區;
(二)違法行為發生在管轄權不明或有爭議的區域;
(三)違法行為地與查獲地不壹致。
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按規定管轄。第二章 違反漁港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船長予以警告,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扣留其職務船員證書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船長證書:
(壹)船舶進出漁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辦理簽證而未辦理簽證的;
(二)在漁港內不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三)在漁港內停泊期間,未留足值班人員的。第十條 有下列違反漁港管理規定行為之壹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應責令其停止作業,並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或未按批準文件的規定,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的;
(二)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
(三)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第十壹條 停泊或進行裝卸作業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責令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支付消除汙染所需的費用,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壹)造成腐蝕、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質散落或溢漏,汙染漁港或漁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漁港或漁港水域汙染的。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船長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化學消油劑;
(二)未按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汙染的證書與文書,或不如實記錄涉及汙染物排放及操作。第十三條 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有下列行為之壹者,應責令當事責任人限期清除、糾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在漁港內進行明火作業;
(二)在漁港內燃放煙花爆竹。第十四條 向漁港港池內傾倒汙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應責令當事責任人立即清除,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400總噸(含400總噸)以下船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400總噸以上船舶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