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抽簽決定運動員試擲順序。
2、運動員超過8人,應允許每人試擲3次,有效成績最好的前8名運動員可再試擲3次,試擲順序與前3次試擲後的排名相反。如果在第3次試擲結束後出現第8名成績相等,按規則處理。當比賽人數只有8人或少於8人時,每人均可試擲6次。
3、比賽開始前,運動員可在比賽場地練習試擲,練習組應按抽排定的順序進行,並始終處於裁判員的監督之下。
4、壹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持器械練習,無論持器械與否,均不得使用投擲或落地區以內地面練習投擲。
5、應從投擲圈內將鉛球推出。運動員必須從靜止姿勢開始試擲。允許運動員觸及鐵圈和抵趾板的內側。
6、應用單手從肩部將鉛球推出。當運動員進入圈內開始試擲時,鉛球應抵住或靠近頸部或下頜,在推球過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此外,還得註意以下幾點:
(1)不得將鉛球置於肩軸線後方。
(2)不允許使用任何裝置對投擲時的運動員進行任何幫助,例如使用帶子將兩個或更多的手指捆在壹起。除了開放性損傷需要包紮以外,不得在手上使用繃帶或膠布。
(3)不允許使用手套。
(4)為了能更好地持握鉛球,運動員可使用某種適宜物質,但僅限於雙手。
(5)為了防止手腕受傷,運動員可在手腕處纏繞繃帶。
(6)為防止脊柱受傷,運動員可系壹條皮帶或其他適宜材料制成的帶子。
(7)不允許運動員向圈內或鞋底噴灑任何物質。
8、運動員進入圈內開始投擲後,如果運動員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圈外地面,或觸及鐵圈和抵趾板上面,或以不符合規定的方式將鉛球推出,均判為壹次投擲失敗。
9、如果在投擲中未違反上述規定,運動員可中止已開始的投擲,可將器械放在圈內或圈外,在遵守本條前提下,可以離開投擲圈,然後返回圈內從靜止姿勢重新開始投擲。
10、鉛球必須完全落在落地區角度線內沿以內,試擲方為有效。
11、每次有效試擲後,應立即測量成績。從鉛球落地痕跡的最近點取直線量至投擲圈內沿,測量線應通過投擲圈圓心。
12、運動員在器械落地後方可離開投擲圈。離開投擲圈時首先觸及的鐵圈上沿或圈外地面必須完全在圈外白線的後面,白線後沿的延長線應能通過投擲圈圓心。
13、應以每名運動員最好的壹次投擲成績,包括因第壹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擲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二、鉛球比賽中哪些情況屬於犯規
在比賽過程中,運動員如果有下列違反規則的行為,則會被判犯規,成績無效:
1、超出時間限制。顧名思義就是投擲時間過長,按照規定鉛球比賽的投擲時間為90秒。
2、投擲鉛球和標槍技術不符合規則規定。規則要求鉛球和標槍必須由單手從肩上擲出。
3、觸及抵趾板前端。
4、鉛球落在投擲區域外。根據規則,鉛球在第壹次接觸地面時,觸及了落地區角度線或落在落地區角度線以外的地方,將被判為失敗。
5、鉛球低於肩部。
6、進入投擲圈後,未能暫停或者展示控制。
7、在投擲過程中,身體和器械的任何壹部分不得觸及投擲圈鐵圈上沿或圈外的地面和標槍投擲弧、延長線以及線以外地面任何壹部分,包括鉛球抵趾板的上面,否則即為投擲失敗。
8、只有當器械落地以後,運動員才允許離開投擲圈或助跑道。標槍運動員在投出的槍落地前,不能在投擲後轉身完全背對其投出的標槍。完成投擲後,鏈球、鐵餅和鉛球運動員必須從投擲圈後半圈的延長線後面退出。標槍運動員必須從投擲弧以及延長線以後退出。
9、在沒有犯規的情況下,參賽者可以中止已開始的試擲動作;將器材放下以後暫時離開投擲區,並重新開始,但是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投擲。
10、參賽者可以在比賽期間離開比賽區域,但必須由裁判員許可並由裁判員陪伴。
11、比賽過程中,運動員不能在比賽場地使用以下電子設備:攝像機、便攜式錄放機、收音機、CD機、報話機、手機、MP3以及類似的電子設備。
三、鉛球犯規裁判如何舉旗
在鉛球投擲項目比賽中,通常有兩名主裁判手中持有紅、白旗幟各壹面,用來示意運動員試投是否成功。舉紅旗表示試投失敗,成績無效;舉白旗表示成功,成績有效。其中壹名站在投擲區附近的稱為內場主裁判,主要判定運動員在試投過程中是否犯規;另壹名在落地區內的稱為外場主裁判,主要判定器械落地點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