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
建立於殷商時期,等級三等,相當於六卿,與司徒、司空、施思、司寇並稱五官科,掌管軍務、軍稅,沿春秋戰國而置。漢武帝把伏設為將軍的加號,後來又加在古代的將軍稱號上。後漢單獨設置,都是開衙門。隋唐以後,是兵部尚書的別稱。
參考《楚家史誌》:“李子弼為王,子Xi為陵尹,病為司馬。”
軍隊
漢武帝定制司馬,掌管軍務。將軍的軍隊分為五個部分,每個部分由壹個司馬領導。魏晉南北朝,將軍開府,府設司馬壹人,是掌管府中軍務的第二將軍,相當於後世的總參謀長。宋制,司馬銅印墨帶,絳朝服,武官。至隋朝,廢州府官職,不理司馬,改治中國。
參考《三國誌·蜀誌·姜維傳》:“顏夕元年,我隨將軍蔣琬去漢中。自萬遷司馬,魏為司馬,兵數偏西。”
功能
編輯
“司馬”,作為西周軍事行政部門的首腦,政權的主要官員,可以概括為:
管理軍事稅收
周代國家的軍稅包括兵役和軍需。如《漢書·食貨誌》所載,古人“賦於車馬、甲兵、士以役,以充實國庫所賜之用”,其中“士”指服兵役的士兵、弟子,“車馬、甲兵”為軍需。司馬不僅掌管軍稅的使用,而且負責軍稅標準的制定、征收運輸、調配使用。他能夠有效地管理軍稅或保證軍稅的征收和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他必須對地、民、收有清醒的認識,並以此為基礎制定切合實際的征收標準;同時要清楚軍隊的數量和裝備,以保證賦有所獲,兵員充足。正如《國語·魯豫》所言:“先王造地,故土以力大步遠,傅以入口量,幼老以夫議。”據《左傳·相公二十五年》載:“楚國為司馬,子木為倪府,數甲兵。吳佳末年,以書蓋地,穿山越林,辨景陵,顯純鹵,調剿豬,守原鄉,收高糧,修井。給車壹匹馬,給鐵甲兵、學徒、鐵甲椽的數量。完成了,這是壹份禮物。”這是周代司馬具體情況的壹個例子。因此,司馬不僅要做“寫土田、穿山越林、舍身為人”等大量工作,還要“知師旅兵數”(《荀子·知望》)。據《左傳·相公四年》記載,魯要求晉以郅為諸侯國,說:“郅未賜司馬,而吾城因執事起居而小,因無之而罪。”杜預註“晉司馬還封於諸侯”,可見元朝。
組織軍事訓練
原始社會末期,臨時召集氏族武裝,戰鬥人員未經訓練就進行戰鬥。他們的戰鬥方法非常簡單,他們的戰鬥技巧來自狩獵經驗的積累。夏商時期軍隊多為臨時召集,沒有訓練制度。只有通過狩獵,軍隊的戰鬥技能才得以提高。到了西周,由於常備軍的建立和戰爭的發展,對軍隊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軍隊的訓練成為軍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西周軍事訓練的內容和方法與後世不同,有其顯著的特點。即周代的軍事訓練不是由掌管軍隊的將領進行,而是由軍政部門——司馬定期組織勤務人員在農閑時進行臨時訓練,這也是奴隸制時代的民兵制度所決定的。
執行軍法
司馬作為國家軍隊的最高管理人員,不僅掌管國家軍稅和組織軍事訓練,還是軍法的執行者。如《李周賦》:“司馬堅旗在後桌,群臣用旗鼓鐲鈸,各為其人帥。質清則損旗,刑隨後至。”眾官聽了陳的誓詞,壹齊向左右獻祭。"。陳曰:“不要命者,斬之。”及戰,巡陳,賞罰事”,“大務而憂屬其廠,服從其需,賞罰其候考。“這些都說明,在軍事活動中,凡是涉及獎懲的軍事事項,都是由司馬楚決定的。司馬的這種作用在《左傳》和《國語》中也有描述。例如,《國語三》記載晉國將軍因違反軍令被殺。司馬說,他在全軍將士面前數了鄭晴違反軍令的四大罪狀,然後將他處死,為全軍樹立榜樣。據《左傳·文公十年》記載,楚王與宋、鄭二王在孟楚狩獵,“宋公違抗命令”,左司馬天威“掌摑仆從以示偏心”。這是司馬懲罰那些在狩獵(實際上是壹種軍事演習)中不服從命令的人的例子,即使壹個國家的國王是地獄支付。又如《國語·於今·吳》:“王獻子於,以為司馬。河曲之戰,趙萌使人乘車而行,祭子而殺之”;《左傳·相公三年》也載:“晉弟流蕩曲梁,(時任中軍司馬)屠戮仆從。”“搞事”和“亂搞事”都是破壞行軍作戰隊伍的行為,司馬負責處理違反正常軍階的人。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無論是在軍事演習中,還是在現實戰爭中,誰違反命令和軍規,誰就受到嚴懲,執法者就是司馬。《左傳》和《國語》中引用的材料雖然反映了春秋時期的事件,但都是描述周制的。春秋時期如此,西周也不例外。足以證明司馬無疑是軍事執法人員。
除了上述幾個主要方面,司馬的職責在奴隸制的軍事制度中表現為“放兵於農”、“放將於清”,司徒、司馬、* * *三人都管理國家大事,所以三司分工,相互關聯,尤其是司馬還負責管理軍稅。與此相關,他還必須與掌管百姓的司徒和掌管工程建設的合作,從事大量的“研究土田、花山林、照顧鴿子”等非軍事工作,這也是其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袁可立舊居:“東西臨街有兩個石坊,左邊寫著‘司馬三世’,右邊寫著‘包公尚書’,都離大門五十步,就像府門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