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修改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在第壹百五十二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3、將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修改為:“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4、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四十四條之壹:“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
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5、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6、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修改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8、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修改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9、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刑法修正案焦點關註:
1、75歲免死
“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壹條文寫入刑法修正案草案,被認為是我國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和人道主義的重要體現。但這也引來了關於古稀老人犯罪問題惡化的擔憂。
2、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確在刑法(九)表決稿中被刪除,修改後的刑法修正案將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屆時嫖宿幼女將視同奸淫幼女從重處罰。
3、減少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13個死刑罪名、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罰、危險駕駛和惡意欠薪入罪。
自2011年5月1日起,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將不會再判處死刑,我國死刑罪名將由68個減至55個,占中國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壹。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註目的壹項修改。這是1979年新中國刑法頒布以來第壹次削減死刑罪名,凸顯了對生命的尊重和對人權的保障。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