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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周期

鍋爐

1,《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02條;在用鍋爐壹般每年進行壹次外部檢查,每兩年進行壹次內部檢查,每六年進行壹次水壓試驗。;

當內部檢查和外部檢查在同壹年進行時,應先進行內部檢查,再進行外部檢查。;電力系統發電鍋爐內部檢查和水壓試驗的周期可根據電廠大修周期適當調整。;對於不能進行內部檢查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壹次水壓試驗。

2.《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50條:在用鍋爐每兩年檢驗壹次,按照《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則》每兩年進行壹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壹次水壓試驗。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壹時,還應進行內外檢驗:(1)當鍋爐移動或停用壹年以上,需要投入運行或恢復運行時;(2)受壓元件大修或改造後(還應進行水壓試驗)(3)重大事故後;(4)根據鍋爐的運行情況,當對設備狀況有疑問時,進行必要的檢查。

電梯

3、《電梯管理和維護保養規則》第十二條在用電梯應當每年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交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起重機械

4.《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壹)塔式起重機、電梯、汽車吊每年1次;

(2)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臂式起重機和機械停車設備每兩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鐵水的起重機每年1次。

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負荷試驗、靜負荷試驗和動負荷試驗項目必須在首次檢驗和首次定期檢驗時進行;對於額定載荷試驗項目,每1個檢驗周期進行1次。

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對於存在嚴重隱患(如工作環境特殊、事故頻發等)的起重機械,可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但最短期限不少於6個月。

(修訂號1) 1.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修改為:“塔式起重機、電梯、汽車吊為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為每兩年1次;”

第二款修改為:“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負荷試驗、靜負荷試驗和動負荷試驗必須在首次檢驗時進行。”

第三款修改為:“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特殊作業環境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但最短不得少於6個月。”

最後增加第3款:“註1:定期檢驗日期以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合格日期、首次檢驗和停止使用後復檢日期為基礎計算,以此類推(下次定期檢驗日期不因本周期復檢、不合格整改或逾期檢驗而改變)。”

壓力容器

5.《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壓力容器壹般在投入使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下壹個檢驗周期應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等級和下列要求確定:

(壹)保障等級為1和2,壹般每6年壹次;

(二)安全等級為3級,壹般每3至6年壹次;

(3)安全狀態為4級的,應當監測使用,檢測周期由檢測機構確定,累計監測使用時間不超過3年。在監測和使用期內,用戶應當制定有效的監測措施;

4)安全等級為5級的,應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5)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應按本規則第四章進行評定。符合要求的,檢驗周期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

(6)對於采用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壓力容器,檢驗周期應按《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7.8.3的要求確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可以適當縮短:

(1)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未知或異常;

(二)材料表面質量差或內部有缺陷;

(三)使用條件惡劣或使用中發現應力腐蝕;

(4)改變所使用的介質並可能惡化腐蝕現象;

(五)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並有應力腐蝕;

(六)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年度檢驗的;

(七)檢查中對其他影響安全的因素有懷疑的。

真空絕熱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也可以適當縮短。

“亞銨法”無防腐措施的蒸球應根據需要至少每年定期檢查壹次。

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大於或等於540MPa的低合金鋼球形儲罐,應在投入使用壹年後進行開罐檢驗。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安全狀態等級為1和2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可以適當延長:

(1)聚四氟乙烯襯裏層完好無損,其檢驗周期最長可延長至9年;

(2)若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小於0.1mm/年(實測數據),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裏(復合鋼板)或熱噴塗金屬(鋁粉或不銹鋼粉)塗層,並經1 ~ 2次定期檢驗確認腐蝕輕微或襯裏完好,最長檢驗周期可延長至12年。

裝有催化劑的反應釜和裝有填料的大型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由用戶、設計單位和檢驗機構根據設計文件和實際使用情況協商確定,並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備案。

毒氣筒

6、《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含有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和經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兩年檢驗壹次。

2.裝有壹般氣體的氣瓶應每三年檢查壹次。

3、裝有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壹次。

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準GB 8334的規定執行。

5、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壹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每五年壹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檢驗每三年壹次。汽車報廢時,汽車的氣瓶也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嚴重腐蝕、損壞或對其安全性、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超過壹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檢驗。

交通事故發生後,應對車用氣瓶、閥門等附件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