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壹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特制定以下方案。
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我們將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 * *享的發展理念,著力保障食鹽質量和供應安全,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完善食鹽儲備,建立公平競爭、監管適度的市場。
(2)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標準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完善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證食鹽質量,實現科學補碘。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壹體化,通過兼並重組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註意統籌規劃。把保障用鹽安全與激發市場活力結合起來,統籌各項改革措施,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確保改革穩步推進。
堅持依法治鹽。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明確各方管理責任,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二、加強食鹽專業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3)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不再審批新的定點制鹽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產銷壹體化。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合作。
(四)完善食鹽批發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審批新的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和定點生產企業兼並重組,其他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的基礎上,通過投資、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五)完善鹽業專業監管體系。保持現有專業鹽業監管體制不變,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的管理和監督。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保障鹽業發展和穩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管理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和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職能,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的管理和監督職能移交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做到食鹽源頭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
三、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體系。
(六)改革食鹽生產和批發的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向定點批發企業銷售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產銷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主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壹體化,或者委托具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範圍內銷售的規定,允許其從指定的食鹽生產企業購買食鹽,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開展省(區、市)內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7)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質量和市場供求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采取價格幹預或者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八)改革工業鹽營銷管理。取消地方政府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度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小型工業鹽和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型工業鹽和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責任追究等相關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監督檢查。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防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9)改革食鹽儲備制度。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在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各省(區、市)根據當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規模不低於本省(區、市)1月食鹽消費量。他們可以依托現有食鹽批發企業的儲存能力,或者選擇有資質的食鹽生產企業實施動態儲備。本級財政預算應當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等支持。加大儲備補助資金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制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最低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不足和企業囤積。最低庫存量不得低於企業正常情況下65,438+0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具體清單標準由行業協會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各級鹽業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需關系穩定或產能大於需求時,以最低庫存為基礎,自費建立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現行模式管理,中央財政對原碘采購和碘添加劑生產供應給予適當支持。
四、加強食鹽管理體系建設,確保食鹽供應安全。
(十)嚴格規範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資質。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積極參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綜合考慮技術水平、衛生保障條件等因素,制定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標準條件。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按照新的標準條件重新審核現有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資質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壹)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各級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的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壹的社會信用體系。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地方政府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在進入前公示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相關信息,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相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依法實施聯合懲戒。行為後果嚴重、影響食鹽安全的,應當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各級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作用。
(十二)加強補碘科學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保障供應的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積極做好科學補碘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孕婦、兒童和缺碘地區群眾的補碘意識。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制定碘鹽標準,組織開展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省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劃定偏遠貧困地區缺碘地區,做好動態監測,及時調整救助地區範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群眾等方式,保障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邊境民族地區群眾吃得起、用得起合格碘鹽,並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和價格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
(十三)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食鹽供應突發事件的協調和處置。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並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在緊急情況下,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投入政府儲備和調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確保食鹽市場穩定。
(十四)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加快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活力。鼓勵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兼並重組,允許各類財務投資者以多種形式參與,加大對優勢企業的資金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籌集資金,形成壹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引領行業發展。將解決中央鹽業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範圍統籌考慮,各級政府要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並重組整合中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稅收優惠政策。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改革任務
(十五)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劃精神,抓緊清理現行鹽業管理法規和政策,按程序提出改革和廢止建議,推動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
(十六)設立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6年2月36日,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標準條件、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價格監測和幹預等政策措施,修訂完善相關制度。2017、1起,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換發,有效期延長至2018 12 31。2018 1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按照新規定申請許可,並按許可範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十七)認真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職責,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則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統籌安排政府食鹽儲備、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邊境民族地區碘鹽供應財政補貼,全面落實改革各項任務。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劃》要求,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做好監督檢查和效果評估,及時研究提出解決改革中新問題的方案,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