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壹條為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舉報,根據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舉報生產、銷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和直接查處的舉報案件,並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第三條負責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條舉報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銷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五條舉報下列毒品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本辦法:
(壹)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生產的藥品;
(二)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要求的藥品的;
(三)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四)生產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銷售的藥品或者使用無批準文號的原料生產的藥品(無批準文號的中藥材除外)
(五)銷售或者使用未經國家批準進口的藥品的;
(六)生產、銷售、使用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藥品的;
(七)生產、銷售和使用變質、汙染藥品的;
(八)生產、銷售和使用未標明有效期或批號或者有效期或批號被更改的藥品。
(九)生產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第六條同壹案件重復舉報內容相同的,對第壹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順序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信息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給予獎勵。
對兩人(含兩人)共同舉報同壹案件的,按壹案獎勵。
第七條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僅限於實名舉報。如果案件結案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的真實身份,舉報人願意領取獎勵的,也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根據舉報提供的證據與違法事實相符的程度和罰沒金額,給予壹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壹)壹級——能夠提供被舉報人詳細情況和違法事實,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並協助現場調查處理活動的,給予案件罰款、沒收金額5-6%的獎勵;
(二)ⅱ級——能夠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並協助現場調查處理活動的,給予案件罰沒金額3-4%的獎勵;
(三)ⅲ級——不能提供被舉報人的詳細情況和違法事實,只能提供線索供查處,不能為查處活動提供直接幫助。舉報情況與查處事實基本壹致的,按照本案罰沒金額的1-2%給予獎勵。
舉報獎勵等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每起案件舉報獎勵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查處的案件,雖然沒有罰款,但屬於壹級或二級舉報,可根據情況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下的壹次性獎勵。
第九條對在全國或全省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可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條案件結案後,具體承辦部門應當填寫《遼寧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審批表》(附表),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在5日內通知舉報人。舉報人在接到通知後30天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壹條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由專人負責,並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和舉報內容。
第十二條舉報人領取獎勵時,應簽署本人真實姓名並填寫身份證號碼,由辦案部門負責檢查核實,辦理相關手續,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三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壹)偽造舉報材料,主動舉報獎勵的;
(二)敷衍舉報人或舉報,不認真核實調查的;
(三)因工作失職泄露秘密的;
(四)通知被舉報人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級交辦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假劣藥品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資金來源,省級垂直管理單位由省財政廳專項撥付,沈陽、大連由市財政局專項撥付。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獎金審批、發放、領取和憑證儲存等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舉報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遼寧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