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營養成分表的基本要素:
包括5個基本要素:表頭、營養成分名稱、含量、NRV%和方框。
1.表頭。以“營養成分表”作為表頭;
2.營養成分名稱。按標準表1的名稱和順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
3.含量。指含量數值及表達單位,為方便理解,表達單位也可位於營養成分名稱後,如:能量(kJ);
4.NRV%。指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占相應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5.方框。采用表格或相應形式。方框可為任意尺寸,並與包裝的基線垂直。
營養成分表各項內容應使用中文標示,若同時標示英文,應與中文相對應。企業在制作營養標簽時,可根據版面設計對字體進行變化,以不影響消費者正確理解為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第七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七十壹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七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註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食品。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