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治階級互相聯合、鬥爭的壹種妥協形式。在土司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壹個個勢力範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爭。
貴州的改土歸流始於明代,高潮卻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間。督撫大員鄂爾泰等人的改土歸流建議為雍正皇帝采納,是有其深刻歷史原因的。這集中表現在:在經濟上,土司制度下的領主經濟阻礙了封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私設監獄,相互爭殺,嚴重妨礙中央集權;而土司、頭人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內部矛盾也日漸突出,不利於統治的穩定;在交通上,土司區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著“開江路以通黔粵”、連陸路以通川楚達雲南,不利於中央王朝對邊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時期的改土歸流,前奏是對烏乃、烏撒等土司的改土設流,重點則是對湘黔邊,以雷公山為中心的地區及廣順、定番(今惠水)、羅甸交界處的開辟。
土司
官名。元朝始置。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首領,土司的職位可以世襲,但是襲官需要獲得朝廷的批準。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明朝與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三種文官職務。土司對朝廷承擔壹定的賦役、並按照朝廷的征發令提供軍隊;對內維持其作為部族首領的統治權利。
清朝雍正年間,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將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謂流官,是指任職者來來去去、不斷流動的意思。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爭,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中華民國時期寧夏、青海壹帶的馬步芳武裝接受民國政府的任命,但對於其轄地仍然自行管轄,實際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沒有不同。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經過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土司制度徹底被廢除。
元、明、清各朝在少數民族地區授予少數民族地區首領世襲官職,以統治該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這種官職的人。
"在桂西少數民族地區,宋王朝平儂智高起義後,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為土官,成立許多土州,縣,洞。這些土州縣洞,社會經濟,政治組織,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風俗等都與流官的州縣不同,故稱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稱。"(摘自黃現璠著《壯族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