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旅客主張隨身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並采取必要的前置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