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第壹條為了防止糧食浪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食品。
本法所稱食品浪費,是指未按照功能目的合理使用可安全食用或者飲用的食品,包括廢棄、因不合理使用導致食品數量減少或者質量下降等。
第三條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堅持多措並舉、精準施策、科學管理、社會共治的原則,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食品浪費工作的領導,確定反食品浪費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費工作機制,組織開展食品浪費監測、調查、分析和評估,加強監督管理,推進反食品浪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反食品浪費情況,提出加強反食品浪費的措施,持續推動全社會反食品浪費。
第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國反食品浪費工作的組織協調;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每年對食品浪費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反食品浪費工作進行統籌安排,提出相關工作措施和意見,各有關部門應當貫徹落實。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業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會同國務院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餐飲業反食品浪費制度,采取措施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餐飲服務並向社會公開反食品浪費情況。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反食品浪費的監督,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反食品浪費措施。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儲存和流通過程中的節糧減損管理,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糧食儲存、運輸和加工標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采取措施開展反食品浪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