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慶和潘金蓮是人們最熟悉的古代通奸故事。據《大宋刑律》:“漢奸壹年半;如果妳有丈夫,妳將只有兩年。”換句話說,西門慶因通奸罪被判至少壹年半監禁,而潘金蓮被判兩年。同時,法律還規定,如果主人抓住並殺死了奸夫,則不追究其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武大郎能夠殺死西門慶,就沒有必要追究他的責任。
後果很嚴重。
通奸在古代稱為“奸淫”,早在漢代就有記載。據漢墓出土的張家山竹簡記載:“凡妻妾漢奸,所作所為,皆承丹奇。其官亦以奸為據。”普通人通奸,男女都會被罰做苦力。男人會修理城市,女人會打米。如果官員通奸,將以強奸罪論處。最殘忍的,會直接沒收男子的“作案工具”,也就是宮刑。
漢武帝的大哥李延年有壹副好嗓子,絕對是漢帝國的聲音,深受漢武帝的喜愛。同時,因為妹妹受到寵信,她被封為協律校尉。李延年勾搭良家婦女成了叛徒之後,漢武帝大怒,不顧老大哥的感受,把李延年閹割了,然後派他去養狗。誰知,的弟弟又在後宮奸淫,漢武帝更加震怒,直接下令滅掉李家。
東漢時期,荊州刺史謝易武被下屬告知當地亭長與壹名平民通奸。但縣令說情,說他們兩個是同類,純屬自願。謝易武怒斥縣令和亭長,認為亭長本來就是朝廷官員,知法犯法,仗勢欺人,他應該在強奸罪上加二級。
中國最早的史書《尚書》中記載:“男女不以誠信為友,必受宮刑”,即通奸要受宮刑。在秦漢時期,人們可以被直接處死,甚至不告訴他們就被殺死,也就是說,私刑是被鼓勵的,毆打致死是徒勞的。
盡管唐朝的社會相對開放,但對官員通奸的懲罰卻絲毫沒有放松。《論唐律》記載:“凡通敵漢奸者,男女各徒壹年半。”妳可以抓住強奸者並將其護送到政府,如果妳不接受它,妳可以殺了它。對於壹名官員與他管轄範圍內的婦女通奸,法律稱之為“監獄強奸”,“監獄看守主要看守,並在他的地方看守叛徒(稱為犯情人),將強奸罪增加到壹級。”換句話說,在其管轄範圍內犯通奸罪的官員多犯壹罪。不僅如此,還有降級和除名。
通奸害死了皇帝。
然而,非常滑稽的是,皇帝制定的通奸法被他的通奸妻子和下屬殺死了。據《唐書》記載,聖啟的老臣子馬和光祿寺的長期與的有奸情。受不了荷爾蒙的刺激,和她的女兒安樂公主合謀殺死了,於是馬等人做了壹碗類似“羊肉泡饃”的美味給品嘗。誰知道,“羊肉泡饃”含有劇毒,李習安吃了之後就死了。後來,李隆基發動政變上臺,殺害了魏如昀和安樂公主,而馬等人也被斬首。
在元朝,對官員通奸的懲罰更加嚴厲。即使他們企圖通奸,他們也會受到棍棒的懲罰,即毆打董事會,然後被降級和調職。不僅如此,如果官員猥褻良家婦女,導致她遭受精神壓力,鬧事者還將被打屁股和降職。
出身基層的朱元璋對官員通奸的懲罰更加嚴厲,並在唐朝的基礎上增加了另壹個級別,鼓勵人們抓奸。如果女人的丈夫在床上抓到她,奸夫和奸婦可以直接當場殺死。在清朝,法律還規定通奸可以被當場殺死。
與古代官方法律相比,通奸的民事處罰相對簡單,但“凡持棒通奸者八十,男女同罪”,女子還要“脫衣受打”。
但是,自古以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朝廷對通奸嚴懲不貸,所以我要娶壹個小妾,娶壹個奸婦回家。清朝嘉慶年間,浙江衢鎮總經理左穎指控陳邦泰與平民妻子程通奸,幾番歡愉之後,陳邦泰開始擔心自己的事業。結果,陳邦泰利用關系走後門,給自己弄了個假戶口,“明媒正娶”了程。然而,這件事被同事揭發,並被法院根據法律嚴懲:“壹名官員強奸了他的妻子和女兒,並將強奸罪加到二級”。
其實每個朝代對此都有自己的防範措施,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唐律略論》記載:“凡娶獄女為妾之獄官,皆受百杖。如果是親戚,也是壹樣的。”在元朝,官員也禁止與囚犯的妻子和小妾結婚,即使是他們控制下的普通婦女。至元六年(1269)十壹月,北京道知府喬德健向壹個犯人的妻子暗送秋波,指示媒人為犯人牽線搭橋,最終成功將犯人的妻子納為妾。被曝光後,喬德健被罰了壹個月的工資。
這件事很重要,也很重要。
為什麽古代會設立通奸罪,官員通奸會受到嚴懲,甚至不允許官員與轄區內的女子結婚?它是基於各種考慮。筆者認為首先是官員管理的需要。皇帝要想維持自己的統治地位,就決不能允許下屬胡作非為,利用公權力作惡。這也是“把權力關進籠子”的壹種表現。
另壹個可以想象的原因是,在封建社會,男性主導地位至高無上,官員比普通男性占據更多的“性資源”。如果允許官員與他人通奸,很容易引發社會沖突,導致許多家庭破裂,成為重要的不穩定因素。
再者,無論什麽族群,古代人都非常重視血統的正統性。通奸會產生私生子,破壞家庭秩序,進而激化家庭矛盾。在壹個沒有DNA鑒定的時代,這無疑是壹件非常恐怖的事情。
還有壹個容易被忽視的原因,那就是避免各種勢力私下聯姻,暗中聯手,對上級甚至朝廷造成威脅。這壹點,對於皇帝來說,是致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