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利用人文景觀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持文物古跡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利用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保證資源可持續利用,禁止破壞耕地、山體、水體、植被等。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專項規劃、旅遊景區(點)規劃以及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確定旅遊資源保護範圍和責任單位,建立旅遊資源檔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長城資源,打造歷史文化追溯區;依托蘭州灣子、昌家莊子等打造農耕(遊牧)文化民俗區。培育以歷史文化、農耕文化、遊牧文化為主的文化旅遊產品。
鼓勵和支持挖掘地域歷史文化,創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優化宜居宜業宜遊的旅遊環境。第十壹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展館建設,支持巴裏坤民俗館、歷史文化館、特色村史館、紅色印記館建設和展示服務,推進優秀傳統文化傳承與旅遊融合發展。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巴裏坤湖、高家湖、東天山、莫欽烏拉山、三塘湖盆地等自然風光,打造山水湖草景觀區,開展生態旅遊。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巴裏坤歷史文化、節俗文化,利用好自然資源,支持舉辦好“哈密市冰雪節暨巴裏坤縣冰雪文化旅遊節”“絲路文化旅遊觀光會”等旅遊節慶活動。
鼓勵舉辦好“草原濕地玫瑰花節”“草原風情文化旅遊節”等鄉村旅遊節慶活動。鼓勵創作、展示民俗文化作品。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整合紅色文化資源,建立紅色文化資源數據庫,保護紅色遺存,規劃紅色旅遊線路,打造紅色紀念場所,講好紅色故事。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鄉村旅遊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支持利用鄉村特色資源發展農(牧)家樂、家庭牧場、鄉村民宿等鄉村特色旅遊服務業。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挖掘傳統工藝、民間特殊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遊產品。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具有巴裏坤特色的旅遊商品。
鼓勵發展種植業,開發三塘湖辣椒、晚熟哈密瓜,奎蘇金土豆等特色農產品;鼓勵發展牛、羊、駝、驢等養殖業,開發特色乳制品;鼓勵開發哈薩克刺繡、花氈,芨芨草、柳條編織等手工藝品;鼓勵制作瑪瑙、奇石、根雕等地方工藝品。
鼓勵利用本地自然資源優勢開發新型保健食品。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具有巴裏坤地方特色旅遊餐飲場所建設,扶持巴裏坤特色名優小吃和傳統餐飲。
鼓勵支持傳承巴裏坤羊肉燜餅子、冬至飯、土火鍋、蒸餅、艾面等特色食品制作技藝,創新、推廣巴裏坤品牌飲食。
自治縣餐飲協會應當建立本地特色餐飲推薦和特色美食名店名錄。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要求的重大旅遊建設項目優先列為推進項目、重點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