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應當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後,將受理信息及時傳輸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認證信息後,將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作、核驗和簽發,申請人憑證書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書。如需換發證書,應在取得新證書時交回原證書。
此外,異地受理不增加簽發期限和任何費用。根據《居民身份證法》,公安機關將在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發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發證期限。異地受理和戶籍地受理是壹樣的。人民只需要支付證書費用,沒有其他費用。有效期滿後,居民身份證的補領費用為20元,損壞或丟失的身份證補領費用為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