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應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變更和註銷登記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本辦法辦理。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機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