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路面執勤民警當場開具的簡易處罰決定書,交通違法行為人應持其第三聯(交銀行聯)於開具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前往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2、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路面執勤民警依法扣留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人應持車輛扣留憑證、本人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的和無駕駛證的持本人身份證)和機動車行駛證(或發票和合格證)15日內到交警大隊違法處理窗口接受處理後到銀行繳納罰款。
3、機動車因交通違法行為被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信息的,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可在獲知違法信息後持本人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前往交警大隊違法處理窗口窗口接受處理後果到銀行繳納罰款。
擴展資料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情節輕微、未影響交通安全與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以教育為主,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六十壹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按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外,應當依法作出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累積記分制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本省的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繳納罰款。
第六十三條 行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十元罰款。
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互聯網交通安全服務管理平臺-窗口辦事指南-福州-違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