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完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險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通知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