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嚴格管制所有違禁/受管制物品的進出口。香港海關常見的違禁/受管制物品包括危險藥物、精神藥物、受管制化學品、抗生素、槍械、彈藥、武器、爆竹及煙花、戰略物品、未經加工鉆石、動物、植物、瀕危物種、電訊器材、野味、肉類、家禽、蛋類及配方粉。
旅客如未持有有效執照、許可證、健康證明書或書面許可而將上述物品帶進/帶出香港特區,可能會被檢控,而有關物品亦會被扣押及充公。
對攜帶違禁/受管制物品入境的旅客的處罰將取決於管制此類物品進出口的相關法律。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七條進出境物品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檢查。
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銷毀海關加施的封識。
第五十六條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壹)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和樣品;
(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物資;
(三)貨物在海關放行前損壞或者滅失的;
(四)規定數額內的物品;
(五)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
香港海關-違禁/受管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