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淘寶食品行業管理規範》第四條的行為要求,
(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召回,並從淘寶網上下架相關產品。對於應當召回的商品,如果賣家不願召回,淘寶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下架商品、刪除商品、監督商品、限制商品發布、屏蔽店鋪、監督賬戶、查封賬戶等措施;
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商品質量負責;
(三)銷售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下列食品的,應當向購買者退貨,購買者要求賠償的,應當向購買者支付相當於商品實際交易額10倍的賠償金(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誤導消費者的缺陷的除外):
1.過期食品或商品包裝上標註的生產日期晚於商品的實際生產日期;
2、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
(四)淘寶發現賣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根據投訴查實其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淘寶可以責令賣家停止違法行為並向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如果賣家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淘寶可以停止向該賣家提供服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額外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缺陷,不會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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