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A章-貓狗條例第22條
(1)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或貓作為食物,無論是否供人食用。
(2)任何人不得出售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出售或使用狗肉和貓肉作為食物。
(3)任何人如被發現管有任何犬只或貓只的屠體或屠體的任何部分,而其管有情況令人合理地相信該犬只或貓只是在違反本條的情況下被屠宰、出售或用作食物的,即屬犯第(1)或(2)款所訂的罪行,除非他能令裁判官信納。
這是世界上唯壹禁止食用貓狗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