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夜市攤點經營者應嚴格遵守《白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白城市市政保護條例》。
2.在此通知期間,夜市攤位將不收取任何行政費用。
3.所有夜市攤位不得轉讓、轉租、轉借或調換。壹經發現,壹律取消夜市經營資格;夜市經營開始後,連續三天不開展經營活動的,取消夜市經營資格。
4、夜市攤位經營者,要遵紀守法、安全生產,確保攤位及周邊環境和市場秩序。
5、夜市攤點按照《白城市夜市攤點管理規定》管理。
6.如遇政府重大建設調整,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根據相關政策隨時變更夜市攤位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