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時,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不得使用。
逾期不接受處理,公告後三個月內不接受處理的,依法處理扣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