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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果犯了什麽事

原審被告人孫小果,曾用名陳果,男,漢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雲南省昆明市。1995年12月20日因犯強奸罪被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後因非法保外就醫,未收監執行。1997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1999年3月9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7年9月27日被再審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經減刑於2010年4月11日釋放。現在押。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小果犯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壹案,於1998年2月18日作出(1998)昆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認定孫小果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原犯強奸罪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孫小果不服,提出上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3月9日作出(1998)雲高刑壹終字第104號刑事判決,對孫小果所犯強奸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維持其余定罪量刑,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後,孫小果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雲高刑監字第48號再審決定,對本案啟動再審,並於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對孫小果所犯強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維持其余定罪量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現本案原審過程中審判人員涉嫌受賄、徇私舞弊,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於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雲刑監1號再審決定,對原審被告人孫小果原犯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進行再審。經依法開庭審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雲刑再3號刑事判決,撤銷該院(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撤銷該院(1998)雲高刑壹終字第104號刑事判決中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