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到機動車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處理完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第十九條申請轉移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和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駕駛證;
(五)海關監管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或者海關認可的轉讓證明;
(六)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居住地在車管所管轄範圍內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日內,確認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核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過戶事項,補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車管所管轄範圍內的,由車管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擴展數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壹條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拍賣,或者經仲裁機構依法仲裁,或者經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
目前,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未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未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應當提交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證明。車管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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