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菜譜大全網 - 饑荒食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釋義: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釋義: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的進出口商品的,由商檢機構責令停止進口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本條是關於進出口商品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的進出口商品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摻假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故意在商品中摻入異物,以改變商品原有成分的比例或含量,使商品原有價值大打折扣的行為。比如面粉加滑石粉,味精加鹽。它是指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采用欺騙手段,以壹種商品冒充另壹種具有不同特性的商品,以獲取非法利益。比如人造革做皮革,自來水做礦泉水。劣質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將低檔、低檔商品冒充高檔、高檔商品,包括將廢舊、廢棄商品冒充新商品的劣質商品,如將劣質白酒冒充五糧液。進出口商品不合格,是指質量、規格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或者合同約定采用的標準的商品。以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的進出口商品,是指進出口商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欺騙手段對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進行“包裝”,以作為合格的進出口商品使用的行為。為了切實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國家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第十二條)。也不得進口或者出口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或者以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的進出口商品(本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進口或者出口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或者以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的進出口商品的,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壹是商檢機構責令其停止進口或者出口,切斷其進出口渠道;其次,沒收違法所得,讓違法者得不到任何好處;同時進行經濟處罰,並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第三章第壹節明確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適用條件和刑罰,並沒有直接規定進出口偽劣商品為犯罪行為。但是,進出口者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