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2.在高利貸活動中,高息貸款達到壹定數額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放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非法數額較大,構成高利轉貸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高利貸容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刑事犯罪;民間中介機構和個人以自有資金合法收入高息放貸,屬於民間借貸行為。如果發生借貸糾紛,屬於民事調整範疇。高利貸利息=貸款金額*利率*期限,是壹種常見的貸款利息計算方法。比如壹個月息4分的高利貸者,貸款金額是654.38+萬元,654.38+0個月的利息是654.38+000000 * 4% * 654.38+0 = 4000元。
3.當商業銀行信貸增速放緩時,市場對民間借貸的需求必然上升。隨著民間借貸進入“暴利”時代,其負面效應越來越大。加強民間借貸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值得註意的是,隨之而來的支付危機和企業主的頻繁外逃事件,也讓民間借貸者缺乏安全感,仿佛在躲避壹顆未爆炸的“定時炸彈”。據了解,在這個分層模型中,如果第壹層的回報是本金的25%,那麽第二層大概是18%,第三層大概是10%,第四層大概是8%,最低壹般是3%。因為有多級格局,萬木說整個民間借貸網絡“沒人知道有多大”。理論上,“陰陽借條”足以支撐壹切風險。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口頭約定,那麽債權人可以用這筆“外債”起訴主張自己的權益,而且沒有時間限制。提前扣息也是民間借貸行為的表現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