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事件發生於益陽市資陽區某禁釣區域,塗某和鐘某在該區域釣魚準備離開時,發現水庫管理巡邏船已行駛至岸邊。由於擔心被處罰,兩人準備逃離現場。但在逃走過程中,塗某不慎跌入路邊坑中。鐘某向巡邏人員求助,工作人員幫其將塗某從坑裏扶上來後,鐘某將其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經醫院鑒定,塗某傷情已構成10級傷殘,前此次治療花費醫療費用1.54萬元。
塗某事後將水庫管理處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水庫管理處賠償自己各類費用,***計27.04萬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由其自行承擔相應費用。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在受理該案件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工作人員對塗某是否有侵權行為及水庫管理處是否應在此事件中承擔相應責任。經調查,法院認為在該案件中水庫管理處工作人員夜間巡邏並勸離垂釣者,是履行自身管理職責的表現,應予以肯定和支持,水庫工作人員在備案中並未實施違法行為。
同時,民事法律在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時,民事主體的不合法行為造成自身權益損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塗某釣魚區域為禁釣區域,其在發現工作人員巡邏後逃離現場的做法,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塗某應充分預見其行為危險性並自覺規避,因其行為方式不當,讓自己陷入危險狀況中,責任後果應由自己承擔。在塗某受傷之後,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合理救助,已經起到了救助義務。
經綜合審理,法院認為水庫管理處在此案件中對塗某不構成侵權行為,在此案件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塗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件給大家都提了壹個醒,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並沒有錯,但如所受傷害是在不法行為過程中受到的,法律並不會保護其權益。因此,只有遵規守法生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