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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氣安全規程的使用安全

液氯氣瓶的使用安全

6.1.1 液氯用戶應持公安部門的準購證或購買憑證,液氯生產廠方可為其供氯。生產廠應建立用戶檔案。

6.1.2 使用液氯的單位不應任意將液氯自行轉讓他人使用。

6.1.3 充裝量為50 kg和100 kg的氣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並有防傾倒措施;充裝量為500 kg和1000 kg的氣瓶,使用時應臥式放置,並牢靠定位。

6.1.4 使用氣瓶時,應有稱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後均應登記重量,瓶內液氯不能用盡;充裝量為50 kg和100 kg的氣瓶應保留2 kg以上的余氯,充裝量為500 kg和1000 kg的氣瓶應保留5 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氣系統應裝有膜片壓力表(如采用壹般壓力表時,應采取矽油隔離措施)、調節閥等裝置。操作中應保持氣瓶內壓力大於瓶外壓力。

6.1.5 不應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熱氣瓶。可采用40℃以下的溫水加熱。

6.1.6 不應將油類、棉紗等易燃物和與氯氣易發生反應的物品放在氣瓶附近。

6.1.7 氣瓶與反應器之間應設置截止閥,逆止閥和足夠容積的緩沖罐,防止物料倒灌,並定期檢查以防失效。

6.1.8連接氣瓶用紫銅管應預先經過退火處理,金屬軟管應經耐壓試驗合格。

6.1.9 不應將氣瓶設置在樓梯、人行道口和通風系統吸氣口等場所。

6.1.10 開啟氣瓶應使用專用扳手。

6.1.11 開啟瓶閥要緩慢操作,關閉時亦不能用力過猛或強力關閉。

6.1.12 氣瓶出口端應設置針型閥調節氯流量,不允許使用瓶閥直接調節。

6.1.13 作業結束後應立即關閉瓶閥,並將連接管線殘存氯氣回收處理幹凈。

6.1.14 使用液氯氣瓶處應有遮陽棚,氣瓶不應露天曝曬。

6.1.15 空瓶返回生產廠時,應保證安全附件齊全。

6.1.16 液氯氣瓶長期不用,因瓶閥腐蝕而形成“死瓶”時,用戶應與供應廠家取得聯系,並由供應廠家安全處置。

液氯汽車罐車和液氯鐵路罐車的使用安全

6.2.1 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押運員和駕駛員應熟悉其所運輸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了解裝卸的有關要求,具備處理故障和異常情況的能力。

6.2.2 液氯用戶不應將單車式汽車罐車作為貯罐和氣化罐使用。

液氯貯罐的使用安全

6.3.1 貯罐的貯存量不應超過貯罐容量的80%。

6.3.2 貯罐輸入和輸出管道,應分別設置兩個截止閥門,定期檢查,確保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