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據《新快報》7月24日報道:在廣州某餐館,廚師左手用貓鉗夾住貓脖子,右手掄起壹根約半米長的鐵棍向被夾的貓頭上狠狠地砸了過去。受到重創的貓拼命地掙紮,廚師幹脆將貓甩到地上,繼續用鐵棍猛砸貓的腦袋。貓漸漸地沒有了聲息。緊接著,壹個約60厘米高的大鍋被掀開了蓋子,鍋裏的水不斷翻滾著。幫工的男子將紅色水桶裏的貓,迅速地丟進了鍋裏。又是壹陣淒厲的慘叫聲…… 姑且不論禽流感、非典等疫情的壹度肆虐,昭示了濫吃動物所引發的病理性惡果。即使能夠保證食用安全,類似“水煮活貓”的暴虐,除了赤裸裸地展現人性的暴虐外,更是對生命價值的徹底蔑視。 前幾年的“硫酸潑熊”事件,如果受害者置換成人,那麽當事人劉海洋論其罪應該嚴處。而社會輿論對劉海洋的譴責,也說明了大多數人在極力維護人倫道德的底線——以任何理由肆意剝奪他(它)者的生命權,本質上是壹種反人類罪,因為它背叛和顛覆了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核心文明理念,是等級化暴力的延伸。 可以說,防止虐待動物立法遲遲不能制定,在壹定程度上助長了殘忍虐待動物的暴戾之氣。在理性健全的社會裏,違背基本人道的殘忍虐待動物行為不僅違反良知,也會違反法律。有人說,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防線,但是也應該說,如果德性教育不夠普及和有力,法律也是最後的防線。我們不可以想象壹個充滿殘忍對待小動物的社會,是所謂的人性和諧社會。 因此,筆者提議由“水煮活貓”事件,人大立法增設“虐待動物罪”。早在春秋戰國時期,麋鹿已經被認為是稀有珍貴國寶,凡是“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目前我國對捕殺國家級保護動物現象也有比較嚴厲的懲處。而在2003年非典期間,全國壹些城市也相繼出臺了禁止食用法律保護野生動物的地方性法規。 對於“水煮活貓”之類血腥行為,雖然我國法律未必能同步達到國外動物保護法律的細致完善,但對於大規模的虐待、虐殺動物現象,諸如網絡上流傳壹時的“高跟鞋踩踏貓咪慘死”事件,則應根據法律的保護性、普適性原則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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