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壹類人的統稱)壹般指失信的人。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無法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進行處分外,還可以根據情況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告知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等相關機構。
二、應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包括:(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三、不能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包括:(1)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3)被執行人因履行順序在後,依法不應強制執行;(四)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其他情形;(五)被執行人是未成年人。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2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1年至3年。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要求更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更正。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補正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則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