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膏在生產和儲存過程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1.除另有規定外,藥材需加工成飲片或段,按特定品種規定的方法煎煮,過濾,濾液濃縮至規定的相對密度,得流浸膏。
2、如需加粉,除非另有說明,壹般應加細粉。
3.將精制蜂蜜或糖(或轉化糖)按規定量加入清膏中,收集清膏;如果需要加入細粉,冷卻後加入,攪拌均勻。除另有規定外,煉蜜或糖(或轉化糖)的用量壹般不超過清膏量的3倍。
4.煎出的膏體應無焦味和異味,無糖晶體會沈澱。
5.煎好的膏體應密封保存在陰涼處。
糖漿是指含有藥物、藥用提取物和芳香物質的濃縮蔗糖水溶液。
糖漿在生產和儲存過程中應滿足以下要求。
1,除特別註明外,蔗糖含量不低於60% (g/ml)。
2.按照每個品種規定的方法提取、純化和濃縮藥材,或使用新煮沸的水入藥。
溶解,加入單糖漿;如果直接加入蔗糖進行制備,需要煮沸過濾,並在過濾器中加入適量的新煮沸。
將水調到規定的量。
3.應在清潔無菌的環境中配制,並及時裝入無菌清潔幹燥的容器中。
4.可以加入適當的添加劑。如果需要添加防腐劑,山梨酸和苯甲酸的用量不得超過0.3%。
(鉀鹽和鈉鹽用量分別以酸計),對羥基苯甲酸甲酯用量不得超過0.05%。如果需要添加其他。
添加劑,其品種和用量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且不得影響產品的穩定性,註
以避免幹擾檢查。如果需要,可以加入適量的乙醇、甘油或其他多元醇。
5、除非另有說明,糖漿應澄清。儲存期間,不得有酸敗、氣味、氣體產生或其
他的變質現象,含有藥材提取物的糖漿,允許有少量易搖勻分散的沈澱。
6.壹般糖漿要制定相對密度、pH值等檢驗項目。
7.糖漿應該密封並儲存在陰涼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