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第十七條
發售學生票除要求出示相應的證件外,還應按如下原則發售:
1、普通大、專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門所規定的年限、學期和課程等制度並經相應級別的教育機關註冊的院校,不包括各類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余廣播大學、函授學校;
2、“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是指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學生。學生有無工資收入,由學校確定,鐵路憑學校發給的減價優待證售票。如能夠確認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持減價優待證購票時,車站可以拒絕發售學生票,並通知學校處理;
3、學生父、母都不在學校所在地,並分兩處居住時,由學生選擇其中壹處,並登記在學生減價優待證上。如學生父母遷居時,根據學生申請,經學校確認,可將學生減價優待證上的乘車區間更改並加蓋公章或更換新證。學生回家後,院校遷移或調整,也可憑學校證明和學生減價優待證,發售從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學生票;
4、學生每年僅限於購買四次單程減價票,當年未使用的次數,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學生票應按近徑路發售,但有直達列車或換乘次數少的遠徑路也可發售。學生購買聯程票或乘車區間涉及動車組列車的,可分段購票。學生票分段發售時,由發售第壹段車票的車站在學生優惠卡中劃銷次數,中轉站憑上壹段車票售票,不再劃銷乘車次數。
哪些情況下不能發售學生票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壹方時;
2、學生因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時;
3、學生往返於學校與實習地點時;
4、學生證未按時辦理學校註冊的;
5、學生證優惠乘車區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
6、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壹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