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誌、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