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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事故與爆炸案件的區別

準確分析判定爆炸是爆炸事故還是爆炸案件,是現場檢查人員必須解決的問題。在總結分析判定爆炸事故和爆炸案例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分析判定爆炸事故和爆炸案例的具體方法和分析流程,希望能為現場檢驗人員準確分析判定爆炸性質提供技術支持。

如何認定爆炸事故

1,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公私財物或人身發生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客觀上,本質特征是爆炸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1)爆炸有兩種基本方式:作為和不作為。如果爆炸是通過直接點燃爆炸而引起的,則是壹種積極的做法,行為人負有防止爆炸的特定義務,並且具有履行這種特定義務的能力而不履行,造成爆炸,則構成不作為爆炸罪。

(2)所謂足以危害公眾* * *安全的爆炸,是指由於主客觀原因,如行為人自動停止爆炸犯罪,爆炸物的破壞性沒有行為人主觀想象的那麽大,爆炸物未能受潮,未將爆炸物投擲到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發現並拆除等。,未實際造成危害公眾* * *安全的結果,但排除這些原因,則可能造成。無論存在何種原因,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爆炸,就構成爆炸犯罪。爆炸罪的成立不應具有危害公眾安全的實際後果。

(3)行為的客體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要的公私財產。有的爆炸主觀上是針對特定的人或物,但發生在人員密集或聚集財物的公共場所,客觀上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可以按爆炸犯罪論處。因為在這種場合用爆炸的方式殺人、毀物,不可能在沒有預見的情況下讓危害結果發生,這是壹種故意犯罪。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