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為了控制價格總水平,防止價格暴漲暴跌,制止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國家采取了法律形式,規定了壹系列調控措施。由於穩定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綜合運用貨幣、金融、投資、進出口等領域的政策措施來實現。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控基金,控制物價,穩定市場。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體系,對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變動進行監測。當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收購價格過低時,政府可以在收購中保護價,並采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重要商品市場價格波動時平抑價格。在價格主要由市場形成的機制下,價格調控的首選是建立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價格風險基金。建立糧食、糧食等重要商品的風險基金意義重大。國家要想參與市場價格的調整,就必須掌握和控制壹定數量的物資。國家通過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對糧棉油等重要商品保持壹定的儲備能力,以便在市場價格波動時,能夠處理商品,平抑價格,維護市場穩定。建立全國範圍的價格信息監測網絡,跟蹤監測市場價格變化,定期公布重要商品的參考價格,同時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市場價格信息,不僅有利於企業和政府掌握市場動態,及時調控價格,也有利於企業及時掌握國家價格政策,做出正確的價格決策。
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經明顯上漲或者可能明顯上漲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設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幹預措施。但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采取的幹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在市場價格總水平大幅波動等異常情況下,國務院可以在全國或者部分地區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部分或者全部價格凍結等緊急措施。但是,當實施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
在特殊情況下,依法對市場價格進行適當幹預,屬於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而對市場進行的適當調節,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