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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小吃店(面店),需要辦餐飲服務許可證嗎?

需要辦餐飲服務許可證。

1、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適用於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不適用於食品攤販和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

2、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並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

3、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人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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