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辦理居住證的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
居住證辦理需要條件如下:
1、外來人口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收入,並持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
2、外來人口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並可以居住滿6個月以上的;
3、外來人口在居住地在居住地連續就讀的;
4、外來人口在居住地有繳納社保,納稅滿壹年以上的。
怎樣辦理居住證:
(1)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2)申請辦理居住證的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
(3)如果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六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六個月以上;
(4)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5)申辦人攜帶有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身份證等,現場給予辦理。
個人辦理居住證流程是什麽
1、申請人到現居住地受理單位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2、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所證明和其它相關申請材料;
3、受理單位工作人員審核材料合格之後取得居住證領取憑證;
4、在預約日期或之後憑居住證領取憑證領取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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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