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陜西省為例:
根據《關於印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條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葬費、壹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申報審批,由機關(退休辦)人事部門辦理。
第四條喪葬費、壹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機關黨委(財務處)負責發放。
第三章分配標準
第五條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照《陜西省人事廳、陜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陜人發〔2008〕171號)執行。
第六條壹次性撫恤金按照陜西省民政廳、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財政廳《關於轉發:的通知》(陜民發[2011]32號)規定執行。
第四章征收程序
第七條喪葬費和壹次性撫恤金由第壹法定繼承人負責收取。第壹法定繼承人不能前來領取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繼承人領取,其余人員不得代為領取或者主動領取。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遺屬自行領取。如果本人不能前來領取,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家屬領取,其余工作人員不得代為領取。
第八條家屬持人事部門(退休辦)填寫的喪葬費、壹次性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發放表,按資金審批權限審核後到機關黨委(財務處)辦理領取手續。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印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應於每年6月1日前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本人與相關報刊雜誌的近照(註明日期)到人事處(退休辦)進行年審認證。
提交審批材料:
1,人事部門原審批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清單》原件及復印件;
2、《漢濱區改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表》壹式四份。
百度百科-喪葬費
陜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漢濱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