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餐廳員工工作保持幹凈整潔,如有汙跡要及時清洗和更換,頭發必須盤如工作帽內。
3.對患上呼吸道炎癥或口腔疾病的人,要暫時脫離接觸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嚴防對食品的汙染。
4、不隨地吐痰。不吸煙、不穿拖鞋、不戴戒指,操作前後要洗凈雙手。從事餐飲行業的健康要求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且員工需檢查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內外科常規、x光胸透、糞便細菌學培養(某些地區無此項)等都是健康良好的。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及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法律依據:
《公***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每日晨檢制度。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後,方可重新上崗。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