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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案件證據需要什麽證據?

法律分析: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如物證、被害人陳述、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等記錄。投毒罪是故意投毒,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只需要向公安機關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然後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訴方要有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並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證據標準,也就是說,至少要向法庭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認定犯罪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