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材料,受理部門審查企業申請材料,五個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必備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生產條件現場審查。核查組對現場核查合格企業進行現場抽樣,檢驗機構15日內完成發證檢驗(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對核查組的審查報告進行審查,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匯總上報。審定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查結果,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許可決定。10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並送達申請人。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