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業部《綠色食品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綠色食品”產品是指按照農業部《綠色食品標誌管理暫行辦法》審查批準,並獲得農業部頒發的“綠色食品”證書的產品。
第三條“綠色食品”產品實行三級質量管理。在整個生產過程中,生產企業嚴格按照“綠色食品”的實施標準,在生態環境、生產操作規程、食品質量、衛生標準等方面進行全面質量管理(TQC)。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墾主管部門(含七省區南亞熱帶作物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綠色食品”企業進行質量監督檢查;農業部指定的部級環保和食品檢驗部門對“綠色食品”企業進行抽檢和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