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春秋以前中國實現土地所有權的有效方式。井田制是我國西周時期流行的壹種土地制度。這個詞的意思是:因為土地被分成許多方塊,形狀像井,所以叫做井田制。實際上,它是周都城的土地制度,分為公田和私田。但周立中的礦田似乎是壹個理想的地暖牛欄系統,不可行,也難以考證。
“雷區”壹詞最早見於《谷亮傳弓玄十五年》:古人以三百步為內,名為雷區,雷區九百畝,公田為壹。“雷區”壹詞最早見於《谷亮傳·弓玄十五年》:古人以三百步為內,故名“雷區”。夏朝實行井田制。商周井田制源於夏。在長期的實施過程中,井田制從內容到形式都有所發展和變化。
井場系統分類
井場系統大致可分為8個有公共井場的系統和9個無公共井場的系統。記得其中有八家擁有公地打井,如《孟子·滕文公論》:“方有井,井有九百畝。其中是公田,八家皆私有,共養公田。”
做完妳的事,再敢管妳的私事。還記得那些九夫為井而無公田的,如《李周·迪·關曉司徒》中說:他們通過土地放牧自己的田地,九夫為井,四井為城,四城為山,四山為郡,四郡為都,想怎麽進貢就怎麽進貢,收稅的壹切都是再優雅再蒸。當時的服務體系是貢、助、透。是壹種收益全部歸領主所有,私人畝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的“勞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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